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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业社如何解决音乐类图书出版中的侵权问题

  

非专业社如何解决音乐类图书出版中的侵权问题(图1)

  近年来,许多非专业出版社开始纷纷涉足音乐图书出版。但同时也发现,由于非专业出版社没有专业的音乐编辑,导致图书质量不高,版权纠纷时常发生。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指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改编、翻译等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专属权的保护期限。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受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特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以外,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规定,进入公版的音乐作品是可以免费使用的,所以这一免费的蛋糕谁都想啃一口,但殊不知,“免费”使用也需谨慎。

  [案例一]四川名歌《川江船夫号子》原是古老的民间音乐,应早已进入公有范畴,但由于该曲谱流传广泛,常被人改编,如陶鹏等人在20世纪50年代就将其曲调改编成一首男生小合唱《川江船夫号子》,并于1999年进行了版权登记,同样的歌名,相似的曲调,此《川江船夫号子》非彼《川江船夫号子》,所以在使用前还需要进一步求证是否为改编的作品,区别对待才不会出现差错。

  [案例二]歌曲《浏阳河》,最早版本署名为“徐叔华编剧,唐璧光曲”。其后由于特殊历史时期的问题,自1957年后,该歌曲在出版物中的署名均为“湖南民歌”。1992年,作者函请湖南文化厅为其正名,确定《浏阳河》正确署名为“徐叔华作词,唐璧光、朱立奇、齐芝田等集体编配原曲”。但此后的十几年内,仍有不少出版社将《浏阳河》署名为“湖南民歌”,为此作者也打了不少官司,让出版社付出了工作疏漏的代价。

  [案例三]一位音乐教师曾向媒体告发吉林一家出版社,称其出版的《中国音乐学院校外考级全国通用教材美声唱法》一书中存在歌词错误、随意删除、九游娱乐-平台官网词曲错位、标记符号错误等大量问题。且不谈从出版质量上看该书肯定为不合格产品,就其“随意删除”这一项问题,若著作权人追究起来,肯定会有侵权纠纷。《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无论著作权人生死与否,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不可侵犯的。

  谈到如何规避和处理音乐类图书的侵权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是主观因素——图书编写者和图书编辑的主观能动作用。由于图书出版必须经过编辑把关,故重点谈论图书编辑的个人因素。同时要注意的是,我们提及的只是非专业出版社,它们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所以这些内容才会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专业社的音乐类图书编辑大多数人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照理说“专业人做专业事”,但是由于出版社对编辑有考核要求,若出版社有较好的发行渠道,编辑不可能将前景好的图书拒之门外。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非专业人做专业事”就应该格外谨慎,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一定要顾及编辑个人的声誉以及出版单位的社会影响力。

  作为非专业的音乐图书编辑,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学习《著作权法》有关音乐的相关条款,掌握一定的音乐著作权知识。事先与图书著作权人约定好出版要求,若是汇编类作品,提请作者在选取作品时一定要多方查验是否是公版作品,若是改编作品,还需要联系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征得许可。有必要在合同中签订“免责条款”,即“作品出版后发生侵权纠纷而给出版社造成损失的,应由著作权人承担一切后果”。

  编辑音乐类图书,记谱法及相关理论知识不可不知。将复杂曲谱整理发表是一项精细的活儿,在审读乐谱时要对内容负责,认真校对。如谱号、调号与拍号的使用,速度、力

  量与表情记号的准确标记及前后统一,音符的正误、节拍的划分、连线的画法等是否合理,乐器弹奏的指法、弓法记号有无错误等。有歌词的曲谱还要认真核对歌词,多对比版本。由于网络传播中的随意性,网络上的歌词往往有误,建议编辑多对比查找或以专业社的权威版本图书作为借鉴。切忌在未征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随意删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