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娱乐中国唱片有限公司 - 引领音像出版行业的先锋

九游娱乐-(NINE GAME)成为娱乐官网的文化先锋

构建与协同:著作权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司法保护体系探析

  

构建与协同:著作权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司法保护体系探析(图1)

  著作权司法保护体系,即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著作权的一系列制度与机制,其核心框架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层面,旨在全面深入保障著作权人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民事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让著作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等救济。它侧重于对著作权人个体权益的补偿,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防线。行政保护由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措施含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具有高效快捷特点,能迅速遏制侵权行为扩散。刑事保护是最为严厉的保护手段,针对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通过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刑事保护不仅能惩罚犯罪,还能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

  这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护主体、手段及目的上。民事保护以当事人的私权救济为目的,由法院主导;行政保护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为目标,由行政机关执行;刑事保护则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法治为宗旨,由司法机关负责。然而,三者之间亦存在紧密联系。民事保护是构建保护体系的基石,为行政与刑事保护提供坚实的事实基础;行政保护在助力民事赔偿证据收集的同时,也为刑事立案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线索;而刑事保护,作为应对严重侵权行为的最后防线,显著增强了民事与行政保护的整体效能。

  构建著作权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司法保护体系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多样,单一的保护方式难以有效应对。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能够形成合力,提高保护的效率和力度,更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文化市场环境,激励创新创作,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此外,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体系也是我国参与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形象和地位。

  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基石。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构成侵权。例如,在罗伊公司与邯郸某贸易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司法裁量时,法院通常会考量作品的独创性、侵权行为的实质性相似程度等因素。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著作权人需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然而,在特定情境下,例如网络侵权案件中,鉴于证据易于消失且通常被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掌握,举证责任可能会相应转移。证据采信规则要求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电子证据,法院会审查其来源、存储方式等。

  以“琼瑶诉于正案”为例,争议焦点在于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琼瑶方通过详细对比情节、人物关系等方面,证明于正作品存在大量抄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证据规则,最终判定于正存在侵权行为。此案凸显了在复杂的创作环境中,准确认定侵权行为的难度,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我国著作权侵权民事赔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三种:首先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若难以计算,则可依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当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时,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然而,这些赔偿计算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实际损失的计算常面临挑战,源于著作权的无形价值难以精确量化;同时,违法所得因侵权人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而难以举证;加之法定赔偿标准相对固定,难以全面反映作品的实际价值及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

  惩罚性赔偿是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其适用条件通常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尽管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受到诱导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较于国外,美国版权赔偿制度灵活,法院可据情判决高额赔偿,发挥威慑作用。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细化适用条件,提高赔偿倍数,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民事审判与执行衔接问题一直是著作权司法保护中的难点。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结果报告,2023年第二季度全国法院新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执行案件21483件,旧存10630件,结案23606件,结案率为73.51%;新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执行案件67件,旧存25件,结案50件,结案率为54.35%。一方面,侵权人可能隐匿财产,九游娱乐-官方入口导致权利人难以获得实际赔偿;另一方面,执行程序繁琐,耗时较长,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执行难问题。财产保全措施,如北京法院的“立保同步”工作机制,能够有效防止侵权人转移财产,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缓解执行难问题,并维护司法权威。例如,金塔县法院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资金,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为保全制度,如修改后的民诉法所确立的,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避免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然而,这些程序申请条件严,审查时间长,影响作用发挥。

  为优化这些程序,应适当放宽申请条件,简化审查流程,提高保全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加强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提高执行效率,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行政执法措施多样,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以即时遏制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剥夺非法所得,罚款实施经济制裁,以及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其制作材料、工具、设备,从源头阻断侵权行为。在某些严重情况下,还会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许可证。

  行政机关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效率高,通常能迅速作出处理决定。然而,程序规范性方面仍有待加强,部分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存在程序不严谨的现象。

  以某网络文学侵权案为例,在执法部门查处网络文学侵权案件时,经常面临侵权证据难以固定的问题,正如在2022年度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所展示的,卢某等五人通过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电子书并牟利,最终被判处侵犯著作权罪,而执法部门在收集证据时需要克服技术难题。侵权方通过技术手段不断更换服务器地址,导致执法人员在追踪和收集证据时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一案例凸显了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行政执法面临的技术挑战和执法难点。

  在著作权行政保护中,文化、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都承担着重要职责。文化部门负责监管文化市场,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市场经营活动,打击侵权商品流通;公安部门则在刑事著作权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

  当前,各部门协作主要通过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方式,但实际操作中职责不明、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凸显。

  加强跨部门协作,需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建立著作权侵权信息数据库,实时共享案件信息和执法动态。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各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常态化的协作机制。例如,文化部门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立即移送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权商品时,需与文化部门共享信息。同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在著作权保护实践中,“先行政后民事”和“并行处理”两种模式存在一定争议。“先行政后民事”模式认为,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后,为民事赔偿提供了事实依据,能提高民事审判的效率。但这种模式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民事救济时间延长。“并行处理”模式使权利人得以同时启动行政与民事程序,迅速维护自身权益,但也可能导致行政与民事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1)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若权利人首次向行政机关投诉,行政机关在处理中一旦发现涉及民事赔偿问题,应立即通知权利人可并行启动民事程序。

  (3)若权利人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侵权行为或涉行政处罚,应及时将相关线索转交行政机关。

  为强化著作权保护中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协同效能,需构建多层次的深度协作机制,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推进:

  构建行政-司法双向数据共享通道,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后,须通过电子平台同步上传案件全貌材料,重点标注侵权规模、违法所得等民事赔偿关键要素。法院在立案阶段应主动检索行政处理记录,对已认定的侵权事实可直接作为裁判依据,避免重复调查。例如在数字作品侵权案中,行政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的传播数据,可直接作为民事赔偿数额的计算基准。

  针对高发侵权类型(如软件破解、影视盗播、网络文学盗版),联合出台《行政司法衔接操作指引》,明确不同场景下的处理流程。对恶意侵权且后果严重的案件,行政机关作出高额行政处罚时,法院可同步依据行政机关的侵权规模认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行政处罚+司法惩戒”的双重打击效应。

  建立电子证据快速认证通道,行政机关依法固定的区块链存证、电子取证记录等,法院可直接采信其真实性,但保留当事人对取证程序的质证权利。涉及专业技术鉴定的,行政机关可联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家意见,该意见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均具参考效力。

  针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建立“行政申请+司法执行”的无缝衔接程序。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法院发现财产转移的,应立即反馈线索支持行政机关追加资格罚。同时,法院可联合行政部门对“老赖”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形成“执行+监管”的闭环约束。

  定期举办跨系统联合培训,聚焦网络取证技术、侵权比对标准等实务难点。建立由法官、行政执法人员、技术专家组成的联合咨询委员会,为疑难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同时开发共享案例库,收录典型案件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裁判文书,促进执法尺度的统一。

  通过上述系统性改革,可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优势互补,形成“前端快速处置+后端精准救济”的立体化保护网络,既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又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有效震慑侵权行为。

  在著作权刑事保护中,“违法所得数额”和“情节严重”是判定是否入罪的核心要件。然而,针对此问题,不同司法解释间存在明显分歧。部分司法解释强调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将其设定为入罪的明确界限;而其他司法解释则全面考量,包括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复制品的数量以及对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以综合判断“情节严重”与否。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反映了法官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以及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例如,部分案件中,尽管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数额未触及法定标准,但其侵权行为却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声誉并侵占了其市场份额,依据各异的司法解释,此类案件可能会导向截然不同的定罪结论。

  新型侵权形式如网络盗版,给定罪带来了更大的难点。网络盗版凭借传播速度迅捷、覆盖范围广泛以及高度隐蔽等特性,导致违法所得数额及侵权复制品数量的精确统计变得异常艰难。而且,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责任认定复杂。

  以某网络文学盗版案为例,侵权方通过搭建多个盗版网站,大量传播未经授权的文学作品。定罪过程中,司法机关面临的一大挑战在于难以精确掌握盗版网站的实际访问量及侵权所得利益。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网站的运营时间、传播作品的数量以及对正版市场的冲击等因素,认定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判例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面对新型侵权形式时,倾向于综合判断“情节严重”,而不仅仅依赖于违法所得数额。

  在著作权刑事保护中,自由刑与罚金刑的平衡是一个关键问题。自由刑能有效威慑并惩罚侵权人,但过度施用可能妨碍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罚金刑剥夺侵权人经济利益,降低再犯风险,但罚金过高可能导致无力偿付,影响刑罚执行。

  目前,我国著作权犯罪的刑罚配置与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相比,存在量刑梯度不够细化的问题。例如,对于不同情节的著作权侵权犯罪,刑罚的差异不够明显,难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优化量刑梯度需依据侵权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制定更细致的量刑准则。对于轻微的著作权侵权犯罪,可以适当降低自由刑的适用,增加罚金刑的比例;对于严重的侵权犯罪,则应加大自由刑的力度,同时提高罚金数额。

  对比其他知识产权犯罪刑罚标准,如商标犯罪和专利犯罪,它们在量刑上更加注重侵权行为的商业影响和社会危害程度。著作权犯罪可以借鉴这些经验,进一步完善刑罚配置,提高刑事保护的有效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著作权刑民交叉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让著作权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提高诉讼效率。然而,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却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适用困境。

  一方面,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同。刑事诉讼要求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即证据确凿无疑,无法产生任何合理怀疑。相比之下,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则较为宽松,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即证据能够基本证明案件事实。这导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著作权人可能因为无法满足刑事证明标准而难以获得民事赔偿。

  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有限。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通常不受理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除非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当著作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等受到严重侵害,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时,著作权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此外,如果侵权行为无法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充分救济,著作权人亦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例如,部分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扣押了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然而,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对于这些财物的处理方式却可能与著作权人的民事权益产生冲突。

  以某音像制品侵权案为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了大量盗版光盘和制作设备。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这些财物被依法销毁。然而,著作权人主张,这些财物应作为其经济损失的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这一案例揭示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财物处理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以平衡刑事司法和民事救济的关系。

  当著作权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程序并行时,管辖权冲突时有发生。由于不同程序分别由不同部门主导,各部门根据其职能和法律规定行使管辖权,这往往导致对同一侵权行为的重复处理或处理上的遗漏。例如,民事案件由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刑事案件则由司法机关处理,实际操作中,各部门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差异可能导致管辖权争议的产生。

  为解决这些冲突,需要遵循一定的协调原则。首先是效率原则,应选择最能快速有效解决问题的程序优先处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权利人权益的延误保护。其次是补充原则,当某一程序无法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时,就需要借助其他程序来进行必要的补充。最后是避免重复原则,防止对侵权人进行重复处罚。

  “一案三审”模式,即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同时启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程序进行审理,已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等改革试点地区得到应用。该模式通过全面审查侵权行为,提高了保护力度和效果,同时增强了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提升了案件处理的效率与质量。但该模式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压力。因此,在推广该模式时,需要进一步优化程序设计,确保其在解决司法保护层级冲突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构建司法、行政及公安机关间的数据互通平台,是信息共享机制的核心。此平台能确保各部门即时获取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线索、调查动态及处理结论。这有助于打破信息壁垒,提高各部门对侵权行为的反应速度和处理效率。

  联合执法与线索移交的标准化流程是联动响应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现著作权侵权线索,相关部门需遵循既定流程迅速移交线索,并给予必要的协作支持。联合执法时,各部门需清晰界定职责,紧密协作,共同构建打击侵权行为的强大合力。

  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和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是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框架,它们通过规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确立版权侵权处理程序以及强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为全球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DMCA,即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是美国版权法的一部分,它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著作权人的侵权通知后,应遵循“通知 - 移除”机制,及时移除相关侵权内容。例如,GitHub公开了Bilibili发来的DMCA删除通知,要求更改或删除侵权内容。根据DMCA的“避风港”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及时采取措施移除或断开链接,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谷歌搜索透明度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5日,该搜索引擎已经收到累积100亿条来自版权方根据DMCA提出的链接移除请求。这一机制不仅适用于美国,而且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和应用。这一机制有效地平衡了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促进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则加强了对数字内容的保护,要求在线内容分享平台对上传的内容进行过滤,防止侵权作品的传播。

  相较于国内现状,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的建设上仍有待加强。例如,“通知-移除”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此外,对在线内容分享平台的监管力度也显得相对不足。

  为促进跨境合作与规则融合,我国可探索实施以下可行策略。首先,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著作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其次,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例如,需细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责界定,并构建更为高效的“通知-删除”流程。最后,需加强国际执法协作,携手应对跨境著作权侵权行为。通过建立国际执法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提高对跨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参考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和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立法经验,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得以借鉴域外制度,如在线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法和版权例外制度,从而持续完善并增强国际竞争力,更好地融入数字时代的发展。

  新兴技术的迅猛发展给著作权司法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区块链确权等领域的法律空白问题尤为突出。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据行业调研,超过70%的科技企业反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亟待明确解决方案。鉴于人工智能创作过程的独特性,其是否符合传统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尚存争议,且权利归属问题复杂,涉及开发者、使用者乃至人工智能本身。这导致在侵权纠纷发生时,难以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对象。

  区块链的确权功能为著作权保护开辟了新路径,然而,也相伴而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尽管区块链数据具备不可篡改的特点,但在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仍缺乏健全的审查机制。虚假确权或错误登记一旦发生,其纠正流程繁琐,且法律依据不明确。

  制定适应性司法规则已刻不容缓。一方面,应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原则,根据不同的创作模式和主体贡献,合理划分权利。另一方面,建立区块链确权机制时,需强化审查和纠错流程,确保确权结果的准确无误且合法合规。此外,应深化技术与法律的融合,积极培养既懂技术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以有效应对新兴技术带来的各种挑战。

  行业自律组织和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著作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强化其角色是完善社会共治体系的关键。

  行业自律组织应负责制定明确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以引导企业主动遵循著作权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例如,某影视行业协会制定了影视作品版权使用规范,要求会员单位在制作和传播过程中严格遵守版权规定,有效减少了行业内的侵权行为。

  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负责集中管理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通过优化授权流程,提升维权效率,并与使用者签订许可协议,确保著作权人获得合理报酬。如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集体管理,为众多音乐创作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培养公众版权意识也是社会共治的重要环节。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和版权知识讲座,增强公众对版权保护的认识。例如,某社区组织版权宣传活动,通过案例讲解和互动交流,增强了居民的版权意识。

  多方协作可形成强大的版权保护合力。行业自律组织、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公众和政府部门相互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方向将更加注重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需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新兴技术领域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规则正变得更加明确。这包括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的规范,正如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规划和武汉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案所展示的那样。同时,将加大对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侵权赔偿标准,并强化对侵权行为的惩处。

  司法解释动态将围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展开,例如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程序的衔接。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可能会出台更加具体的操作细则,如执行审查案件办案流程管理细则,以解决管辖权冲突和程序协调问题。侵权认定和赔偿计算标准将进一步细化,以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三位一体保护体系的长期优化框架应注重各保护层面的协同发展。加强信息共享与联动响应,确保民事、行政、刑事保护无缝衔接。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从发展路径来看,立法和司法改革将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变化。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校长操场大摆500桌宴请毕业生,有吃有看有情谊,吃席学生:打败全国99%的学校!

  校长操场大摆500桌宴请毕业生,有吃有看有情谊,吃席学生:打败全国99%的学校!

  家长称班级六一汇演外包被收1200:普通家庭压力大,牵头组织家长的孩子能分到重要角色,其他孩子“打酱油”

  六一临近,组织一场儿童节目汇演成为许多学校的重要任务,但这也给不少班级带来困扰。记者采访发现,有不少班级将节目排练“外包”给校外机构。“班里排练一个歌舞剧,全班几十名同学参与,每个学生需缴纳1200元,用于聘请专业培训机构的老师进行编排。

  歼-10C总设计师王海峰一回母校西北工业大学就被“包围”了大家排长队找总师签名网友:这才是我们应该追的星!

  22岁小伙为图方便总以泡面充饥,三个月暴瘦十几斤,确诊重度溃疡性结肠炎,需终身服药

  22岁小伙为图方便总以泡面充饥,三个月暴瘦十几斤,一天要去十几次厕所,确诊重度溃疡性结肠炎,需终身服药。

  美称中方正为收复台湾全方位演练,中国国防部要求美方停止拱火滋事,正告赖清德当局搞“台独”没有好下场,解放军保持“时刻准备着”的战斗姿态!(剪辑:鲲鹏)

  为什么买亚洲龙更推荐入手2.0双擎版#一汽丰田 #亚洲龙 #一汽丰田行业先启时光焕新计划

  目睹全红婵失误瞬间的教练陈若琳,表情也十分微妙,她似乎“哎呦”了 一声,之后便露出了一丝苦笑#陈若琳 #记录精彩瞬间 #名场面 #不负热爱

  目前,女童经治疗情况稳定,已顺利返家休养。据宁波明州医院犬伤预防处置门诊数据统计,今年4月以来,猫犬等动物伤人病例急剧上升,半个月内已接诊近200例。

  据江西省纪委监委5月30日消息: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原主任李晓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李晓刚,男,汉族,1963年10月生,江西修水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

  本来夺冠是好事,可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饭圈文化”已经渗透进了“体育圈”!陈芋汐夺冠了,陈芋汐被网暴了!这是今年听到过最悲哀的事情!5月26日,全红婵突然伤退,眼看选拔赛比赛马上开始,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教练组不得不为陈芋汐另选队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