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知识产权律师郭春飞 | 数字音乐浪潮下的版权破局者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其本质是通过赋予作者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最终达到保护创作和鼓励传播的目的。
在数字技术重塑音乐产业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维系创作生态与行业繁荣的核心议题。作为中国音乐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深律师,郭春飞从上世纪90年代初与国际唱片业的深度合作起步,亲历了国内版权制度从空白到健全的三十年历程。面对流媒体崛起、AI创作普及等新挑战,她始终站在法律实践的前沿——从代理环球唱片跨境维权,到推动卡拉OK行业版权规范化,再到探索区块链存证等新兴技术应用。
如何在数字浪潮中守护创作者权益?技术革新如何倒逼法律框架迭代?从本土维权到国际合作,中国音乐产业又该如何构建更具韧性的版权生态?这些问题不仅关乎行业未来,更折射出技术与人文、保护与创新的永恒博弈。就这些问题,本刊采访了郭春飞律师,听她剖析音乐与知识产权的共生关系。
创意世界 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自己进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初衷,以及在音乐法律服务方面的从业经历?是什么让您决定专注于音乐知识产权领域?
郭 春 飞 1991年,我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加入中国船舶检验局担任法务负责人。上世纪90年代初,改革开放背景下,我看到国际唱片业协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缩写IFPI)北京代表处招聘法务人员,出于对娱乐行业法律工作的兴趣,我应聘并被录用。我放弃了稳定的工作,选择进入商界。
国际唱片业协会是一个国际组织,旨在保护著作权,促进相关立法和市场自由准入。我作为北京代表处的首批员工之一,与国际大唱片公司合作,参与了版权管理和保护制度的建立,如版权认证和SID码。这些经历为我日后成为音乐行业律师打下了基础。
在IFPI工作期间,我通过了中国律师资格考试,并于1999年赴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攻读LLM学位。回国后,我选择成为执业律师,专注于音乐法律服务。
创意世界 今年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音乐”,您如何看待这一主题对音乐产业的意义?
郭 春 飞 知识产权在音乐产业中的作用愈发凸显,其对音乐创作者的保护、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性不容忽视。音乐创作者的经济回报和精神认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版权的保护。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宣布的年度著作权使用费收入再创新高,达到4.77亿元人民币,显示了市场对正版音乐的强烈需求。此外,随着音乐使用场景的日益丰富,音乐版权能带来更多的授权许可收入,为创作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收益来源。通过版权保护,创作者能够从作品的传播中获得合理收益,从而激励更多优质内容的产生。
主题强调知识产权对音乐的重要性,首先具有普法作用,有助于提高音乐从业者、使用者和公众的版权意识,在普法的同时,还可以引导行业规范发展,推动更多合法合规的市场行为。其次,它促使各界关注技术发展对音乐产业带来的挑战,特别是数字音乐技术和AI音乐的兴起,这些新技术对传统版权保护模式提出了挑战,激励着各方积极探索适应时代变迁的法律框架。第三, 这一主题也为全球版权相关方提供了一个共同讨论的平台,探索数字化时代音乐版权保护的最佳实践,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版权合作与保护。
郭 春 飞 首要问题是旋律、歌词及采样的版权侵权与抄袭。创作者在无意中创作的旋律片段、歌词或编曲若与他人作品相似(即便未直接复制),哪怕仅有几小节,也可能面临抄袭指控,甚至法律诉讼。例如,常见的采样纠纷便源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部分(如旋律或节奏)进行改编。
其次是合作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如果是多人合作(如作词、作曲、编曲)共同创作一首歌曲,可能会涉及歌词、曲谱、编曲等不同部分的版权归属,若未明确约定,日后可能会产生争议。
郭 春 飞 这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协调和努力的复杂问题。从创作者视角来看,创作自由应以尊重他人版权为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和创意表达的法律,尊重版权就是尊重创作本身。创作者更应以身作则,在创作作品时不能侵犯他人在先作品的著作权。从版权保护层面出发,需界定合理的版权边界,既要确保创作者的原创作品免遭非法剽窃,又要防止过度保护,以免阻碍他人的创作自由。我国著作权法为创作自由提供了发挥空间,明确了改编、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允许创作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进行改编、翻唱等二次创作,以此激发音乐领域的创新活力,同时,通过专有许可、法定许可及获酬机制等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确保原作者能够从中获益,从而为创作自由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计目的是要在保护原创作品的同时,兼顾使用者的需求,促进文化的传播。这些制度要在实践中切实得到执行,需要权利人、使用者、行业协会、司法机关等相关方面的共同努力。
创意世界 随着数字音乐平台的兴起,音乐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但也带来了侵权问题。您认为数字音乐时代对音乐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哪些新挑战?
郭 春 飞 数字音乐时代下,音乐版权保护遭遇新挑战,侵权行为更易发生且侵权规模大。例如,因授权合同到期未续约却继续使用;又如,酷狗音乐因侵权被判赔22万元,反映出侵权普遍性。数字音乐传播依赖流媒体,复制和传播成本低,速度快,方式多样,难以追踪,导致侵权成本降低而维权成本升高。流媒体平台版权管理复杂,用户生成内容(UGC)侵权问题突出,平台责任与用户创作自由的平衡成为难题。版权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问题也日益重要。传统音乐行业版权收入分配清晰,但数字音乐时代多样化使用场景带来新问题,如版权分配复杂、收入向头部平台倾斜,中小唱片公司和创作者处境被动。AI音乐技术发展带来版权问题,如机器学习使用权利作品是否侵权、AI生成音乐版权归属等。此外,跨国侵权问题增多,维权难度和复杂性增加。
郭 春 飞 针对数字音乐平台的侵权行为,可采取以下法律措施:首先,通过平台的举报渠道进行投诉,要求下架侵权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平台在收到侵权投诉和初步证据后,必须采取措施屏蔽侵权链接,并通知侵权方。若平台未履行这些义务,可能面临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其次,若平台处理无效或侵权严重,权利人可固定证据后,通过发送警告函、律师函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第三,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这些组织能高效管理权利人难以自行行使的权利,授权后可代表音乐人向平台收取使用费,并分配收益给权利人,既保障了音乐人的版税收入,又方便了平台和用户的合法使用,提升了版权管理效率,降低了成本。
郭 春 飞 知识产权法具有地域限制,仅在特定国家或地区有效。著作权法因国家而异,存在保护范围、权利主体和客体、权利内容和九游娱乐-平台官网保护期限等方面的差异。例如,中国将音乐保护客体分为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两者保护规定不同。美国则没有录音制品概念,将录音视为作品。两国对信息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的规定也不同。
不同国家的数字音乐平台的运营授权模式和版税计算方式各异,如欧美采用“按次播放支付”模式,而部分亚洲国家采用固定授权费模式,这可能影响跨国音乐人的收益。
侵权行为跨境追踪与执法困难。盗版网站常在法律监管松散的国家注册,版权方维权困难。即使版权所有者在一国赢得诉讼,由于缺乏跨国执法合作,侵权者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导致维权成本高昂且耗时。
郭 春 飞 介绍音乐著作权前,我们需要了解一首歌曲涉及词作者、曲作者、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四个权利主体。根据中国著作权法,数字音乐平台需获得所有权利人的授权。若权利主体不同,平台需逐一授权,否则将面临侵权风险。合法传播歌曲比影视剧复杂,授权难度与价格不相称,是音乐行业著作权合规问题复杂的原因之一。若歌曲来自国外,授权链条需延伸至境外,增加了合法溯源的难度。
我作为中国执业律师,和大家分享处理过的案例。我曾协助环球唱片公司处理一起版权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家商业维权工作室,依据美国一名20世纪七八十年代歌手签署的《授权书》,在中国起诉各大数字音乐平台,主张传播的歌曲侵犯了歌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歌曲由美国环球唱片公司制作,其中国关联公司已授权各大音乐平台使用。
根据国际惯例,唱片公司出资制作歌曲,歌手与唱片公司的关系类似电影制片人与演职人员,歌手不享有歌曲著作权。涉案歌手与美国环球唱片公司签署《独家录音协议》,表演权已转让给唱片公司。原告利用平台难以提供原始合同的弱点,频繁发起诉讼,提出高额索赔。一些平台选择和解,支付和解金以结束案件。
当原告起诉咪咕音乐公司时,咪咕音乐与环球唱片公司沟通案情,希望环球中国公司参与诉讼。作为环球中国的法律顾问,我帮助客户制定诉讼策略、准备抗辩材料,找出了当年签署的独家录音协议及其他书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相反证据压力下,原告撤回了诉讼,客户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创意世界 您在音乐知识产权领域承办了许多经典案例,能否分享一个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这个案例对整个行业有什么启示?
郭 春 飞 2004年,我处理了华纳唱片与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该案件在当时具有较大影响力。这是海外唱片公司向卡拉OK歌厅主张使用MV需获得许可并支付授权费的早期案例。
当时,中国极为流行卡拉OK,但卡拉ok歌厅普遍未向唱片公司支付版权费。这主要是因为公众版权意识淡薄和曲库歌曲权利分散。这种困境凸显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但当时我国尚未建立相关组织。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集体管理制度不成熟。例如,我国在1982年出台商标法,1984年出台专利法,1990年出台著作权法,而法国早在1851年就成立了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我国第一家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1992年,比西方国家晚九游娱乐-平台官网了140年。
作为国际唱片业协会在中国的法律顾问,我参与了全国范围的诉讼活动,代理众多海外唱片公司起诉数百家卡拉OK歌厅的案件。案件原告华纳唱片公司是世界著名大唱片公司,被告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是北京最大的 KTV经营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侵权并支付赔偿金。该案件入选“2004年中国最有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全国系列案件对打击卡拉OK行业侵权行为,推进卡拉OK收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版权局于2005年批准中国音像协会筹备成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2008年音集协正式成立。音集协组织国内唱片公司发起“维权风暴”。2006年,国家版权局批准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沿用至今。
根据音集协2023年相关数据,该协会在克服消费不足和娱乐场所停业倒闭的不利因素后,实现了财务总收入58621万元,同比增长29%,其中著作权使用费收入达56145万元,同比增长26%,创历史最高水平。卡拉OK收入为3.7亿元,依然是该组织最大的一块收入。音集协开始在 网络环境和广播表演获酬权领域继续发力,扩大权利人的收入来源。
创意世界 在处理音乐侵权案件时,您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如何克服这些困难?
郭 春 飞 音乐侵权案件中,确定合理赔偿金额十分困难,这受作品知名度、传播范围等因素影响。精确衡量版权方损失和侵权方获利均不易。现行法规赔偿标准原则性强,缺乏证据时法院依法定标准裁决,但该标准难以反映作品价值和侵权严重性,导致赔偿额与版权方预期有较大差距。
为改善此状况,可采取多方面措施。起诉前,利用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综合考虑音乐作品价值和侵权影响,收集市场数据和行业报告,分析市场收益和潜在损失,为索赔金额提供坚实依据。诉讼中,全面展示作品价值、侵权行为的恶劣影响及后果,结合产业动态,争取更高赔偿,保护版权方权益。
创意世界 您如何与音乐产业的其他从业者(如唱片公司、音乐人、平台等)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
郭 春 飞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我根据多年积累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对音乐行业的了解,通过多种方式与音乐产业的从业者合作。例如,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帮助唱片公司、音乐人、经纪人等理解著作权法、著作权管理和侵权风险;撰写知识产权方面的文章、提供在线讲座,提升公众和音乐人的版权保护意识。我和团队还会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如利用时间戳、区块链技术对发生在网络的侵权行为进行存证,也会为客户进行版权监测。
我们会帮助客户打击侵权行为,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向平台投诉申请下架侵权内容,还会担任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出庭应诉。我参与国际会议,介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普及相关知识,并与国际同行深入交流学习。同时,我担任客户法律顾问,为中外客户在中国市场的交易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及法律意见书,起草并审核业务合同,并协助有海外业务的中国客户与海外律师合作,解决跨境知识产权问题。我还会就客户任何可能的争议与维权事宜进行法律论证,提供初步法律建议,必要时出具律师函。
创意世界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音乐产业中的应用,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做出哪些调整?
郭 春 飞 随着AI技术在音乐产业的深入应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面临新的挑战。例如,AI创作的音乐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版权归属问题以及AI音乐大模型使用现有音乐作品进行训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等问题,目前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讨论。近期的法院裁定显示,利用AI生成的作品可以构成作品并得到著作权保护,其版权归属于利用AI进行创作的自然人。但法院也承认AI生成物具有其社会价值,应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因为其具备传播价值。然而,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只能由自然人拥有,这导致AI创作的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问题存在争议。同时,AI在创作过程中不直接复现原作品,而是通过分析大量数据创造出新的内容,这使得如何界定AI生成内容与原作品之间的界限成为法律上的难题。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在法律和行业规范方面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音乐创作和分发方式。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其本质是通过赋予作者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其作品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最终达到保护创作和鼓励传播的目的,在调整过程中,需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技术使用者的共同利益,力求在保护与发展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权利人的意识要改变,接纳新技术带来的变化,授权方式、收费主体、授权费率都需要结合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的使用方式的变化而调整,调整的最终目的是既能给权利人合理回报又不能因为使用者获取授权繁琐导致成本畸高而影响技术应用,这点对立法者、执法者、行业组织和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开展工作时同样适用。
创意世界 您如何看待音乐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法律如何更好地支持音乐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郭 春 飞 音乐产业是受技术影响最明显的产业之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将唱片行业从实体发行带到了流媒体时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音乐行业正经历深刻变革。AI技术将逐渐成为音乐创作与制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担当起音乐人的得力助手角色;AI作曲、编曲及混音技术的日益精进,将助力音乐人更迅速地创作出旋律与伴奏。音乐传播由流媒体和头部社交平台主导,授权方式、版税分配等游戏规则正在发生变革,受传播方式的影响,独立音乐人的市场地位将会提高,传统的唱片公司的市场份额会下降,集体管理组织的重要性愈发明显。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需要不断调整,法律需明确AI音乐生成问题,强化AI训练数据合规性,提升流媒体与社交平台数据透明度,确立直播录音报酬标准,并支持集体管理组织工作。技术发展重塑音乐产业之际,知识产权法律调整应聚焦于权利人利益,避免技术发展以掠夺权利人智力成果为代价。若音乐创作者未获应有回报,技术发展的动力源泉终将枯竭。只有在法律、技术、市场三者协同发展的情况下,音乐产业才能持续繁荣。
创意世界 当前音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是否完善?您认为还需要哪些政策支持或立法改进?
郭 春 飞 目前,音乐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法律框架,国际公约与各国国内法共同构成了版权保护体系。然而,随着数字音乐、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现有法律仍存在诸多不足和挑战,导致音乐创作者和版权方的权益难以完全得到保障。
法律具有滞后性,难以即时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且为保持稳定性,法律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需依赖政府部门的政策性引导来解决现实问题。例如,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新兴技术领域加强授权工作,建立与平台方、使用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针对平台数据透明度问题,应明确要求平台向音乐人公开真实、客观的播放数据及版税计算方式。同时,强化对社交平台的音乐版权合规管理,并加大对占有垄断地位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以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创意世界 音乐产业的国际化离不开国际合作。您认为中国在国际音乐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
应着力提升中国音乐的国际影响力,积极推动中国音乐产业走向世界,利用海外主要流媒体平台广泛推广中国音乐,并为出海的音乐作品提供完善的国际版权保护支持体系。
应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填补因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空白。同时,严格执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赔偿金和惩罚标准,确保国际音乐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市场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增强国际音 乐品牌和创作者在中国市场的投资信心和创作热情。
推动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应对新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时,例如AI生成音乐的版权问题、大模型使用他人版权作品进行训练的合法性问题,应保持与国际一致。
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活动,国外音乐作品在中国的使用会更加依赖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互代表协议合作,以便更多的海外音乐人和公司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收到在中国的音乐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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