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性问题纠治“普法专栏”之二十八: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国家确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予以保护,但是会道门、组织不是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而是宣扬异端邪说、封建迷信,扰乱人们的思想,鼓动人们采取错误行动破坏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动摇社会的法律秩序,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本罪与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两者都是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进行犯罪活动,但前罪主观上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不以致人死亡为条件;后罪以致人死亡为条件,不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目的。行为人破坏法律实施,同时造成人员伤残后果的,应认定为破坏法律实施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组织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的;
(七)曾因从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活动的;
1.制作、传播宣扬的电子图片、文章200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50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500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250分钟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