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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数字化战略背景下博物馆数字化知识产权管理规则构建

  一、博物馆数字化是博物馆发展的终极目的——文物更深度馆藏,让文化更广泛传扬

  《博物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也就表明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性组织要实现两项基本功能即“保护”功能和“展示”功能,但二者在特定时空中总存在矛盾。过多展示不利于展品保护,过多保护则不能实现展示目的。

  博物馆作为管理方必须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平衡。而数字化恰恰可以在少接触不改变文物保护环境情况下,解决时空限制,实现博物馆数字化资源的充分利用。透明OLED、实景三维技术、全息投影、体感交互、混合现实AR等技术等均可让使用者有如临其境的沉浸感,但又不必接触馆藏文物,甚至消弭时空界限,随时均可实现“入馆”参观。由此达到“保护”和“展示”的完美平衡,让文物更深度馆藏,让文化更广泛传扬,让文化自信更有底气。

  博物馆数字化是必然的趋势,中宣部与国家文物局等八部委联合发文《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加强与融媒体、数字文化企业合作,创新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博物馆云展览、云教育,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博物馆传播体系。”

  任何知识产权都是有期限的垄断权利,因此对于馆藏藏品首先界定其上是否还存在知识产权?如存在,是何种知识产权?权利人是谁?权利人享有何种权能?博物馆知识产权在展品产生、转让、许可过程中是何种状态?是否有权许可?林林总总的这些问题十分复杂。如果再考虑博物馆基于馆藏展品保护性复制、临摹或者摄影及其他数字化方式,则会将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比如上海博物馆作为闻名海内外的中国古代艺术博物馆,收藏有宋元古籍数十部,这些古籍多为至精至美的稀见善本,甚至孤本。显然这些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已经成为公共资源,上海博物馆并不享有著作权,但这些复制品基于稀有性显然是具有较大财产价值。如果少量复制进行保护,对于国家文物复制拓印是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文物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中一级文物需要经过国家文物局审批。进一步而言,如果通过数字化博物馆获得第一手的数字资源,成为音像的“制品”,对于这些“制品”博物馆作为完成人则享有邻接权。虽然其名为邻接权,但却不完全依赖于原作品著作权必须有效存续为前提,博物馆数字化过程中实际又产生了一个“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当然,如果博物馆是与他方合作或委托完成数字化,该数字化制品的权利应该与合作方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权利人,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合作共有规则或受托作品推定规则确认权属。

  再有部分藏品博物馆仅享有展览权,但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仍然在世,其作品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比如吴冠中先生1919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县,2010年6月25日在北京逝世,其作品仍在保护期内由其继承人行使相应权利。但吴冠中生前曾向博物馆捐赠自己大量作品。据不完全统计,吴冠中及其家属捐赠给各大公立机构的作品达千幅之多,按当前市值计算达百亿之巨。这些画作原件由博物馆收藏,但其仅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展览权,并无权行使其他权利,继承人虽享有其他著作财产权,但又没有画作原件。而在藏品数字化,甚至NFT情况下,就会出现新的争议,这项权利到底如何行使,应该归属于谁。数字化是否是行使原作品展览权,还是涉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如果将其定性为音像制品,则必须取得原作品权利人许可,此种争议会随着束之高阁的藏品数字化进程不断增加。

  由此而言,文化数字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不可逾越的障碍,否则就会使潜在的风险不断增加,尤其是博物馆藏品衍生文创产品开发,将会进一步刺激其经济属性,比如大家熟知的“故宫”、“雍和宫”网红产品,在巨大市场需求和利益刺激下导致争议风险加大。

  确定藏品本源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是否属于临摹复制品还是原作,权利是否仍在有效期内,进而完成资产的清查和记录,以备数字化过程中进行判断,并在此过程中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数据库。

  2.预先判断馆藏展品数字化后形成音像制品还是视听作品,完成作品权属确认及登记

  馆藏展品数字化如果建立虚拟场景,并融入文化元素,再现文化场景,则属于再创作过程而形成视听作品,对于该视听作品博物馆作为完成方享有著作权。但如果仅仅是抢救性复制,则会形成音像制品,二者权利并不相同,分属于著作权和邻接权范畴。

  3.构建完善的高清电子图像数据库,并进一步以此为基础实现博物馆整体数字化

  这一过程中对于音像制品或视听作品权利应当完成版权登记或时间戳或其他存证方式,证明权利人及完成时间和作品内容,以备进一步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这一过程中应注意区分职务作品、委托作品、合作作品不同特点,以协议或确认书方式确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分配,减少法律风险。

  国家鼓励在文化数字化过程中,开发文创产品获益进一步支持博物馆文化产业发展,作为博物馆方则应当充分利用该政策,并预先对文创产品开发设计推广等环节作出规范和规划,比如对于博物馆自行设计且博物馆徽标图案或卡通形象进行文创产品开发,应提前进行商标申请、著作权登记、合作作品权属确认、市场分成及维护等方面的谈判及安排。

  无论是数字化制作合同、委托设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市场推广合同、市场维权处理等均需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并在相关合同中嵌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因为博物馆数字化过程中最有价值的产品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不利,所有合同均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风险极大。

  文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国家将建立文化资源数据授权体系,引导法人机构和公民个人有偿授权。将文化资源数据分享纳入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范围,鼓励公益性文化机构积极探索将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和开发取得的收入用于事业发展的办法。在各类文化产业的数字化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进行预先的规划和规制,李代桃僵、合作反目、市场丧失等风险将会不断出现,文化数字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当其冲,各类文化产业应当根据自身状况在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支持下,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才能更好实现文化数字化和数字文化产业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