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 会前学法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为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本次会前学法,我们将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与我们交通工作也息息相关,如交通出行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立法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日常交通出行中,消费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网约车服务等,都涉及权益保护,保障这些权益有助于维护交通市场的良好秩序。
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另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例如,在交通领域,乘客购买车票乘坐客运班车,就属于本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在交通出行中,交通工具的安全性、驾驶员的资质和驾驶行为等,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比如,客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保障乘客安全。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以交通出行服务为例,乘客有权了解车票价格构成、航班是否准点、列车停靠站点等信息。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交通出行方面,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出行方式,如选择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还是轮船,也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运输企业。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比如,在出租车服务中,消费者有权要求计价准确,拒绝不合理的加价行为。
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若在交通出行中发生事故,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赔偿 。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目前在交通领域,虽然专门针对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社会组织相对较少,但消费者可以通过加入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间接维护自身权益。
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在交通出行方面,消费者应了解相关的出行安全知识、票务政策等,同时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也有义务提供这些知识和信息。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在交通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和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比如,消费者可以对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服务态度差、违规运营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依法经营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企业在提供运输服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交通法规和服务标准。
接受监督义务: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交通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保障安全义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客运企业要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向乘客提供安全提示。
信息真实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交通票务销售中,不得虚假宣传车票的使用条件、行程安排等信息。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交通枢纽内的商家和服务提供者应明确标明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识。
出具凭证义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在交通出行中,消费者有权索要车票、机票等作为消费凭证。
保证质量义务: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以交通设施为例,新建的桥梁、道路等应保证质量,符合使用要求。
承担退货、更换、修理义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在交通设备销售中,如销售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退换修义务。
无理由退货义务(特定情形):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虽然交通出行服务一般不涉及无理由退货,但对于一些通过网络预订的交通票务等服务,可参考类似规定处理。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可自行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例如,乘客对交通服务不满意,可先与相关运输企业沟通协商解决。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可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调解组织反映情况,由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比如,对出租车乱收费行为,可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若消费者与经营者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在发生争议后,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争议时,消费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交通企业因自身过错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相关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交通企业若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交通企业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通过本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提供交通服务等工作中,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九游娱乐-官方入口九游娱乐-官方入口